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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车辆送快递营运车与非营运车之争,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发布者:周豪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3日 15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杨全明驾驶小型客车造成陈孝芝受伤,陈孝芝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相关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杨全明是顺丰十堰分公司职工,该事故发生在杨全明履行职务过程中,顺丰十堰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平安财险郧西支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对陈孝芝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平安财险郧西支公司通过采用黑体加粗字体在《保险条款》中加以标识,且杨全明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19页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在投保人签章处签名,平安财险郧西支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对杨全明生效。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是如何解释出现在《投保单》和《保单》中的非营业这一概念。涉案《保险条款》、《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单》及《保单》等均未对非营业这一概念作出解释或说明。杨全明解释,其收派快递时使用被保险车辆不以盈利为目的,未发生运费结算,此时的被保险车辆只是其代步工具,属非营业,其未改变被保险车辆约定的使用性质。平安财险郧西支公司解释,收派快递是快递公司业务的重要部分,被保险车辆长期用于收派快递显然属于营业,杨全明改变了被保险车辆投保时约定的使用性质。交通部公路司在2000年回复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请示》时,援引《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提出“以有否取酬来划分经营性运输将更加科学、更合适”,可见杨全明以自己不以盈利为目的,未发生运费结算为由将自己收派快递用车理解为非营业符合其认知。事故发生后,杨全明主动承认是在收派快递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结合快递业一线收派员工一般不直接收费及计酬方式特点(计件、不考虑远近等),可以判断,杨全明在与平安财险郧西支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时已将其用私家车收派快递的行为理解为非营业。随着快递业的发展,人们对快递一线员工用私家车收派快递时车辆的使用性质多有争议。平安财险郧西支公司以收派快递属快递公司重要业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处于营运状态,保险风险明显增大,将被保险车辆长期用于收派快递的行为理解为营业也符合常理。《投保单》及《保单》作为格式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使用车辆使用性质这一概念时,已充分理解车辆使用性质的内涵,明白区别营业与非营业意义和目的,应结合车辆使用中车辆使用性质的现实争议热点,对使用性质判断容易产生争议的营业或非营业等概念予以解释或说明。本案被保险车辆用于收派快递是否属于非营业有两种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杨全明将被保险车辆长期用于收派快递的使用性质属于非营业,继而认定被保险车辆没有改变投保时约定的使用性质,平安财险郧西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陈孝芝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杨全明提出投保时平安财险郧西支公司已知晓其将车辆用于收派快递及其在相关保险手续上的签字系在本次事故发生后为获得保险理赔应保险公司要求补签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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